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制定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印发至今已有一年五城市将陆续开始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从苏州,赣州等试点城市公布的实施方案来看,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总量控制,分类定价,动态调整等机制同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与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协调,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东南大学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张晓对第一财经表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这些年一直在进行,但过去的改革并没有回应医生服务价值如何确定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医生服务的价值是医疗服务的核心成本在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应强调技术服务,以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减少改革的阻力
最近几天,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回复NPC代表建议时表示,国家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突出对技术服务价值的支持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兼顾患者费用负担的同时,更好地体现技术服务价值
第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准备就绪。
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2021年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发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通过3至5年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2021年11月,赣州,苏州,厦门,唐山,乐山成为试点城市。
国务院已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入《202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任务是明确的2022年6月底前,各省将出台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文件,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
日前,全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厦门召开,部署了第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这标志着全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国家医保局要求各试点城市把握改革试点实施阶段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第一轮价格调整
2021年底,乐山市制定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2022年一季度确定操作细则,实质性启动价格调整,二季度开始实施,苏州,赣州等试点城市也在今年上半年公布了具体实施方案,厦门市已制定了该机制的4个运行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唐山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前期申报,审核,调研工作已经完成,后续工作正在推进中。
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包括门诊,住院,各种检查,治疗,检验和手术等医疗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涉及14亿人口,787万医务人员,5万多家医疗机构,每年受益规模数万亿元
去年改革之初,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各种利益的深刻调整,不能动也不能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简单的调价问题,更不是单方面涨价代替改革的问题让价格走势与医疗费用控制和成本降低的绩效指标相关联,有保有压,有升有降
最近几天,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95号提案的答复中,国家医疗保障局再次强调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四项主要内容:一是加强价格宏观管理,二是分类形成医疗服务价格,三是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四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民生,过去一直强调总量控制,但新医改正视医疗卫生事业一定的增长要求,使价格的宏观管理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宏观因素相匹配。
苏州的方案提出,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调价周期,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收入为基数,科学设置增长系数。
赣州方案提出,试点期间,以2021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为历史基数,2022年至2025年可用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量控制在不超过历史基数的10%。
突出技术服务的价值。
我国尚未形成以技术服务价值,风险程度和技术难度为核心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公立医院经营收入受到冲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合理问题更加突出医疗服务价格严重偏离项目成本和技术人员价值
这也是为什么医疗价格的调整虽然很敏感,但却无法避免的原因张晓说,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主导,这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伴随着医疗费用和医保投入的不断增加,医疗服务价格存在结构性问题政府现在要做的是调整结构,其中一个就是强调技术服务,也就是提高医生的待遇
7月中旬,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突出对技术服务价值的支持。
通知要求,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意见和建议,优先从治疗类,外科类,中医类中选择价格长期不调整,有技术劳动价值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原则上每次调价方案中具有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的价值,防止因设备,材料消耗而被高价捆绑
八部门试点方案和苏州,赣州实施方案已明确提出,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严禁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工资不得与部门和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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