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再优化楼市政策:全市范围内提高贷款额度,发放购房补贴等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7-18 15:21:04  阅读量:8757   

7月18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地产市场政策再优化》称,7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延续和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内容进行优化。

优化后的《若干措施》共20条措施,结合国、省有关政策,重点在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范预售许可办理、提升住房品质等方面进行了优化,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

今年推出的措施适用范围由市城区扩大为全市,有效期1年,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

合理确定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根据房地产市场环境合理确定首付比例。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住房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贷款支持,满足合理性贷款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湘潭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70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达90万元。购买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者购买价格超过150万元的商品住房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条件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覆盖到符合相关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开放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推行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

实施购房补贴

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清理兑现历年来已按规定申报的各类购房补贴。在湘潭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在1个月内全部缴清契税的,由契税收取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分两年兑付,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拓宽人才购房补贴范围。对新引进的大专以上学历及各类技术人员在湘潭市创业就业,与湘潭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用为公务员、且在潭工作满6个月的,在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高级技师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及技师补贴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及高级工补贴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全日制专科生及中级工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湘潭市现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的,按“从高”原则兑现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制定。各县市视财力情况出台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给予适当奖补。

引导企业多元化销售。对当年新进入湘潭市就业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地户籍人口、农村户籍人口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审核备案后可以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折扣浮动促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科学研判需求,积极拓展市场,加大营销力度,开展政策宣讲和市场推介活动,促进商品房销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高等院校、园区、企业用人单位的高端人才组织集中采购,提供优质房源。

持续稳定商品房价格。继续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房价出现不合理波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湘潭市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在1个月内全部缴清契税的,由契税收取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分两年兑付。

已建未售的非住宅商品房,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营业性商业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割办证。对营业性商业用房经营者用水用气实行优惠,具体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与企业商议确定。

推动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车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签订网签合同并在1个月内全部缴清契税的,由契税收取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延期一年缴纳。

对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予以优惠,具体细则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积极开展“商改居”。对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出让金不再重新核算、不退不补。分期实施的商住项目,在符合上位规划、产业政策且满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评估论证并按程序审核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对“商改居”的出让年限按相关程序批准变更。对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原则上新建的商住配比不低于2%,需满足最低的小区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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